原支行副行长私改储户密码 挪用公款26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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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原支行副行长私改储户密码 挪用公款2660万元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南京银行某支行原副行长私改储户密码,挪用公款 2660 万元)
85后青年倪某,年纪轻轻就当上了南京银行某支行的副行长,2016年却因挪用公款被警方抓获。倪某因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6年。近日,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从法院获悉,二审改判倪某有期徒刑5年半。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倪某是1985年11月出生,南京银行某支行原副行长。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11月,倪某与严某、张某预谋后,由严某和张某在社会上寻找资金来源,用 " 贴息 " 的方式让资金方将资金存入南京银行定期存款账户,再由倪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更改储户舒某等人的账户密码、重置网银U盾、变更客户预留手机号码。先后两次挪出南京银行资金储值款共计人民币266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2016年11月24日,警方接到储户舒某报案后,将张某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张某称他只了解部分情况,倪某可能对整件事情知情。警方与南京银行安保部相关负责人沟通,以召开紧急会议的方式将倪某通知至南京银行总部,并由银行相关人员陪同倪某到派出所协助了解情况。案发后,挪用的公款已追回、退缴。
原审判决认为,倪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严某、张某共谋,互相配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一审以倪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一审宣判后,倪某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构成自首。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倪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倪某构成自首,未准确区分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当,法院予以纠正。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倪某有期徒刑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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