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正式发布( 二 )
修改完善后的《注册管理办法》共8章81条 。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原则 , 规定股票发行适用注册制 。 二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 精简优化现行发行条件 , 突出重大性原则并强调风险防控 。 三是对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流程做出制度安排 , 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 , 全流程重要节点均对社会公开 , 提高审核效率 , 减轻企业负担 。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 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 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 , 并针对科创板企业特点 , 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 五是明确科创板企业新股发行价格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 。 六是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 , 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加大追责力度 。
修改完善后的《持续监管办法》共9章36条 。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原则 。 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 , 《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 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 二是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 , 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 。 三是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 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 , 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 。 四是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 。 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 , 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 五是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 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 , 涉及发行股票的 , 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 , 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 六是股权激励制度 。 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 , 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 。 七是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 。 根据科创板特点 , 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 , 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 此外 , 《持续监管办法》还对分拆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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