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宣判一起涉金融行政案件 维持证监局4300万元罚单( 二 )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上诉人上海证监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 上海证监局根据现有证据 , 认定上诉人杨某违法操作其母尹某账户并获利 , 主要事实清楚 。 上海证监局针对杨某违法行为进行正式立案 , 在被诉行政处罚作出过程中 , 应杨某要求举行了听证程序 , 向杨某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 , 并听取了杨某的陈述申辩意见 。 上海证监局根据杨某违法事实和情节 , 适用证券法相关规定 , 作出被诉处罚决定 , 在杨某违法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行使裁量权并无不当 。 上海证监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 , 并告知了对此不服的诉权和救济方式 , 后向杨某送达了相关处罚决定文书 , 执法程序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 据此 , 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杨某的上诉请求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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