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开车坠崖身亡 同桌未进行劝阻被判赔偿(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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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 , 洪某受吴某邀约一同前往张某家吃饭 , 吃饭时两人同桌饮酒 , 其在知晓吴某饮酒后要驾驶机动车时 , 理应进行劝阻 , 但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 , 反而与吴某各自驾车离去 , 故其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张某作为主人身份在知晓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时亦应进行劝阻 , 但其亦未采取相应措施 , 故其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驾驶机动车 , 是本次事故发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 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 结合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 , 确定被告洪某与被告张某各承担相应责任 。 即二人分担10.7万元的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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