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反杀案决定不起诉 为正当防卫提供新范例( 二 )

  第20条第3款规定无过当防卫,即,“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保定涞源的这起“反杀案”,所谓被害人王磊因恋爱被拒,多次严重骚扰、威胁王新元、赵印芝及其女儿一家,案发当天深夜王磊又手持甩棍和水果刀翻墙入室,对这一家人下手毫不留情,认定为“行凶”之“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完全没有问题,是可以进行致死防卫的。

  为何王新元、赵印芝两老人在公安侦查阶段连防卫过当也未被认定?主要问题出在王磊倒地后,老人还使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致其死亡,被认定为“事后防卫”,防卫时机条件不具备,连正当防卫的前提都不存在了,更谈不上“无过当防卫”了。防卫因素不考虑,自然定性为故意杀人了。

  保定检察院审查认为,“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可见,公检机关作出相反认定的关键,是将整个搏斗行为看成一个整体,还是机械地把不法侵害人倒地、逃跑(昆山案)等短暂间隙即看成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苛求防卫人住手。保定检察院的正确做法,为将来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新范例。

  正气与邪气呈此消彼长的规律,必须弘扬正气,刹住邪气,尤其要大胆鼓励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当然,个案的示范作用毕竟有限,因其不具有规范性指导意义,立法完善才是根本。

  于是,最高检去年底为指导正当防卫适用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院去年9月发布的司法解释制定五年规划,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列入重点内容。相信这一系列的举措,将会让各级司法机关在面对类似案件时,处理得更加理性、客观,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协调统一。

(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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