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陷阱套路多,“格式合同”也有“固定套路”( 三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田晓昕介绍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 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最终法院判令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剩余团费10500元余款退还了赵女士 。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晨说:“在旅游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 , 若交易双方不通过‘格式条款’来固定权利义务关系 , 每次签订合同都进行长时间的反复协商并不现实 。 ”
“‘格式条款’不等同于‘霸王条款’ , 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 ”吴晨说 , “格式条款”的主要功能是在大量的交易中反复使用 , 将不同的消费需求予以统一规范 , 提高交易效率 。 因此 , 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未经协商”的基本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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