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有农村户口的人快看!9月起要交耕地占用税?这几类人注意!( 四 )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 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八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 ,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 , 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 , 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第十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 , 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 , 恢复种植条件的 , 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第十二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 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 , 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 , 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 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 , 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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