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富豪去世留下巨额保单,保险真能避债避税吗?( 四 )

▲《合同法》部分条例

其二 , 《保险法》的第23条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保险公司)履行赔偿及付保险金的义务 , 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受益 , 取得保险金的权益 。 《保险法》说了 , 保险公司把钱赔给你 , 这是必须受到法律保护的 , 任何人不得受到非法干预 , 也不能干预本来应该拿钱的被保险人或者是受益人拿钱的权利 。 这就成了所有保险避债的法律依据 。

这事真的靠谱吗?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甲乙丙三个人 , 甲借给乙十万块钱 , 到期乙迟迟不还 。 这时候乙也有一笔账 , 丙也欠他十万块钱 。

按《合同法》的第73条 , 可以代位求偿 。 什么叫代位求偿?对甲来看 , 乙不是欠我钱吗?但是丙又欠乙钱 。 那我就可以代位求偿 , 我代替乙向丙追讨这笔债务 , 这是我们《合同法》规定 , 是允许的 。

但如果这笔债务属于个人专属债务 , 就是乙的专属债务 , 那我就不能求偿 。 专属债务中有说这个人寿保险 。 什么意思?就是这个乙所谓的债务 , 是保险公司欠他的钱 。 因为他买了保险 , 保险公司就是丙的地位 , 他本来就该要给丙一笔钱 , 这个可以除外 。 这个形式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保险避债的最简单的形式 。

这是一个重要的瑕疵 , 一旦欠钱的这个老赖自己从保险公司把这笔钱拿回来 , 就已经和保险公司的债务解除了 。 钱拿回来了 , 但这时我还欠甲的钱 , 钱就是我的了 , 丝毫起不了避债的作用 。

那能不能持续地不把这笔钱拿回来 , 我本来就应该获取保险公司给我的生存金了 , 我迟迟不去拿 , 行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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