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处方少用集中采购药 将被约谈( 二 )

支付标准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意见》要求各试点地区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 , 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 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 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 , 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 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 , 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 渐进调整支付标准 , 在2-3年内调整到位 , 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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