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三类股东”IPO企业设特殊退出通道( 二 )

终止挂牌审查是新三板市场的“出口” 。 《摘牌指南》进一步提升相关业务办理的规范性 ,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 把好“出口关” 。 一是明确关于停复牌要求 。 二是规定不予受理终止挂牌情形 。 三是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发布意见 。

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新三板股票转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 此次修订《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指南》 , 一是扩展业务适用范围 , 增加了做市库存股回售或转售约定的履行以及“三类股东”在挂牌公司IPO申请被受理停牌期间的退出两类适用情形 。 二是精简材料要求 。 如放宽持股证明文件的时效性要求、取消集团内国有股无偿划转的行政审批要求、细化相关文件的填报要求等 , 方便投资者准备申请材料 。

全国股转系统新闻发言人表示 , 为满足挂牌公司IPO过程中因解决“三类股东”问题带来的转让需求 , 更好的服务挂牌公司和投资者 , 全国股转公司为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在IPO审核停牌期间的退出提供实现通道 , 允许其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完成股份的转让过户 。 具体要求为:一是标的公司应当因IPO申请被证监会受理而处于长期停牌状态;二是出让方应当为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三是拟转让股份的性质、股份转让价格、受让方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基本要素应当符合现有交易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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