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科创板红筹企业会计适用可选( 二 )

规定明确 , 红筹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 , 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 , 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 , 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 红筹企业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中应明确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类型 。 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时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 , 境内上市后不得变更 。

规定明确 , 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 应在发行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 ,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 未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的 , 应提供充分理由并予以披露 。

规定明确 , 红筹企业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 , 应当在遵循等效会计准则要求提供的信息基础上 , 提供满足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和监管需要的补充财务信息 。 补充财务信息主要包括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关键财务指标 , 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净资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经营和投资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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