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套路”犯法!衡山一男子租来宝马车,抵押骗借款( 二 )

城关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受害人曹某报警

其被人骗走50000元

经查 , 犯罪嫌疑人胡某浩将租来的宝马汽车作为抵押物 , 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曹某要求借5万元救急 。 胡某浩多次在微信上对曹某承诺10天之后归还借款 。 曹某多次问起胡某浩抵押车辆的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 胡某浩以“证件忘带““被家人暂收”等编造的理由蒙骗曹某 , 并以出示名下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证的方式骗取曹某的信任 。 直至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衡山向曹某主张车辆所有权并要求开走车辆时 , 曹某这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 而此时 , 胡某浩已“人间蒸发” 。

发现嫌疑人胡某浩潜逃后 , 城关派出所民警果断对其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 近日 , 犯罪嫌疑人胡某浩迫于警方压力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将租赁汽车作抵押诈骗曹某5万元的犯罪事实 。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不要投机取巧

做违法的事儿

不要用行动质疑咱警察蜀黍的能力

做个守法好公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