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

日前 , 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 ,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 其中一条细则迅速引发高度关注——《规定》明确 ,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 确有需要设置的 ,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

《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规定》明确 ,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 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 做好陪餐记录 , 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 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 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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