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将“中国大妈”广场舞扰民纳入法制管理( 二 )

目前城管和司法机关没有对广场舞等活动组织以及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法律依据,面对集体街舞噪音扰民、强占公共场所、妨碍公共交通等问题一般只能劝说,无法制止。

  因此我建议将因广场舞等导致的扰民问题纳入法制和社会管理的范畴和轨道。一是将上述以“中国大妈”为主要成员成立的各种组织,纳入政府管控的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的管理之下,对这些团体及成员进行实行实名登记,在街道办同意的时间、地点、形式开展活动。另外建议针对这类“中国大妈”的群体和行为,制定民间非政治团体及行为的管理法,使这种遍及全国、深入城乡、成员众多、行动活跃、问题多发的群体和行为得到有效的法律管控。

  (原题为《[微提案]屈恩委员建议将“中国大妈”广场舞扰民问题纳入法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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