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享优惠政策

小编提示您:本篇文章标题是《部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享优惠政策》。//本文由热心网友[让爱远离爱情] 投稿。


部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享优惠政策

本文标题:部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享优惠政策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编制没了!这些事业单位将全部转为企业!具体时间已定)

近日,据财政部官方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部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享优惠政策

通知中指出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下滑查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