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老年人权益( 五 )

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 , 立法者所能做的就是充分听取意见、发扬民主 , 既不能让思想天马行空 , 脱离现实 , 也不能毫无新意 , 万人一说 。 要让正确的知识、见识、共识高度集中 , 凝集成社会产品 , 为将来的民众接受、认同或消费 。

民主的价值不是消除差异 , 而是基于差异 , 通过采取诸如座谈会、调查研究、列席和旁听、讨论、论证等形式和方法 , 实现意见整合 。 立法者能做的就是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 。 如果说民主立法是基础 , 那么科学立法是关键 。 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 , 不是在发明法律 , 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 ”规律既不能被创立 , 也不能被消灭 , 只能被发现 。 科学立法 , 就是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 , 不能任性地、随意地创造 , 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影响和制约 。

必须尊重规律 , 符合现实 。 我们不能靠主观的想象和理性的建构 , 不能闭门造车 , 不能只喊口号 , 而要看到法规背后的因素 , 考虑省情和实际 。 事实上“立法”不存在“立”的问题 , 应该说是“发现”或“阐述” 。 如果非要说“立法” , 那也是用规范的语言 , 系统地表达已经存在的规律 , 是对规律的认识、解释或揭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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