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司法推动案件实质化解 浙江首个家事诉讼中心揭牌( 四 )

当事人茹某和张某经人介绍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 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 后茹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 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 一审法院对离婚请求不予准许 。

在二审阶段 , 绍兴中院引入当事人所在街道的妇联工作人员和心理咨询师作为“家事观察员”参与沟通调解 , 经过走访了解 , 证实双方当事人已经分居六年 , 婚姻关系确属无法挽回 , 于是法院安排茹某和张某在新的家事审判法庭内开庭并当庭进行调解 。

在当事人诉求和案件种类多元化的新时期 , 人民法院应如何进一步继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 有效整合各方资源 , 实现纠纷多元调处?

裘霞告诉采访人员 , 诉源治理、机制创新、协调联动 , 这是绍兴中院高调撤率背后的秘密 , “作为深处基层一线的审判机构 , 基层人民法庭在家事纠纷诉源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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