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灶摞气灶导致爆炸燃烧 食客吃烤鱼被炸伤( 二 )

  潘某认为 , 美食店老板黄某在使用双重炉头这种高危燃料时 , 未向其作出说明及警示等相关注意事项 , 导致燃料爆炸并使其受伤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为此 , 潘某告上法院 , 要求黄某赔偿後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8000元 。 法院审理後判决 , 老板黄某应赔偿潘某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930.05元 , 扣除已支付的500元外 , 仍应赔偿潘某1430.05元 。

  本案中 , 煤气灶和携带型丁烷气灶作为易燃易爆器具 , 被告直接将其置放於就餐案头并供消费者直接调控使用 , 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尤其是当携带型丁烷气灶被置放在煤气灶之上 , 两者中任一使用不当 , 发生爆炸燃烧的机率将倍增 。 然而 , 被告在经营过程中 , 未对煤气灶开关和携带型丁烷气灶开关作出显着区分和提示 , 店铺内也未有正确使用方式、危险说明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书面告知 , 工作人员服务时亦未有上述内容的口头说明和使用引导 , 以至於原告潘某误操作导致原告等三人被烧伤的严重後果 。 因此 , 被告人存在显着过错 , 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潘某在经营者未尽告知、说明和提示义务的前提下 ,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开启案头开关 , 未超出一般人的行为限度 , 不存在任何过错 , 故无需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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