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南京10%建成区将达到“海绵城市”标准( 二 )

区一级要成立海绵城市建设专门机构

《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市内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值得一提的是明确了职责。各区政府参照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模式,成立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明确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资源、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园林、房产等部门和单位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职责分工。据了解,目前区一级要编制该辖区海绵城市的建设方案。

新建项目必须达到海绵城市相关建设指标

根据《管理规定》,南京要把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另一方面应在不同层级的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同时,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环节,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的综合径流系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削减率、下凹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雨水利用等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指标,市规划资源局对相关指标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设计要求,相关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专项验收。

南京市建委建设处科员李海生介绍,也就是说新建项目必须达到海绵城市相关建设标准,即全面引入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调蓄池等海绵措施,全面提升调蓄能力。对于已建成区域,结合道路整治、小区出新、雨污分流、河道整治等工程,逐步通过增加道路透水面积、建设生态驳岸等方式植入海绵要素,增加地块滞、蓄水能力。

采访人员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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