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公众参与立法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 )

答:《通知》将听取意见的范围明确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 《通知》明确提出 , 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 , 要充分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力不同 , 更多地听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意见 。 这有效兼顾了听取意见主体的普遍性和针对性 , 对于更好地保障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

从当前实践反映看 , 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变动过快、出台的政策上下不一致、政策执行不协调等问题 。 针对以上问题 , 《通知》提出在有关制度制定过程中 , 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 , 加强对即将出台政策的宣传、解读 , 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 , 做好执行新政策的相关准备 , 从而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 。 同时 , 加强政策出台和执行的上下协调 , 有效避免政策相互打架、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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