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有问题应召回( 二 )

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 , 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 并通报生产者 。 同时 , 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 。

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 , 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 , 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 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 , 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 并实施召回 。

发现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和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严格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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