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应与学生一起进餐( 二 )

针对日常管理工作 , 《规定》要求 ,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 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 , 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还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 , 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 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 , 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 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同时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 , 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

此外 ,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 不以营利为目的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 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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