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参公吗( 二 )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参公吗

事业单位参公有三种模式:一种是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 比如文化稽查大队、农业执法大队、路政大队等;一种是县区基层由于受党政机构数额限制 , 将行政部门设置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各个地方设立的政府直属“事业局” , 大多都是参公管理;还有一种就是主要或者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 包括社保、就业、水保等单位 。 党政机构改革 , 要求市县不允许成立事业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 又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 。 事业单位没有了行政职能 , 也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 , 因此 , 今后事业单位不再参公 。 以前登记为参公的人员 , 如果随改革到事业单位就业的 , 其参公身份和待遇依然保留 。

唯一的例外 , 就是行政执法机构 。 按照综合执法改革方案要求 , 县区为主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 , 依然保留了事业单位性质 。 而新《公务员法》依然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 , 也明确规定“承担公共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 这就给行政执法事业单位依然参公 , 指明了改革方向 , 也提供了政策、法律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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