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细则出台!16%调整为13%,10%调整为9%(13)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 , 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 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 , 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 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 , 不得重复计算 。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 , 骗取留抵退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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