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细则出台!16%调整为13%,10%调整为9%( 八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 , 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 , 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 , 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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