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诈赌获取他人钱款被当场查获怎样处理( 二 )

首先 , 刘某等人的行为不能适用《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规定 。 虽然《批复》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 , 属赌博行为 , 构成犯罪的 , 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 ”但该《批复》毕竟是对某个或某类特定案件的答复 , 适用范围是特定的 。 即这类案件一般是发生在车站码头、闹市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场合 , 诱骗对象为不特定人群 , 显然 , 本案的侵害对象、诈赌的场所都不属于《批复》的适用范围 。 而且 , 刘某等人主观方面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 而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设局诈赌行为 , 所以 , 刘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其次 , 刘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诈骗 。 诈骗的本质在于 , 采用虚构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财产 , 整个行为过程都在诈骗行为人的掌控之下 。 而赌博活动本身是当事人凭借偶然的事实决定输赢 , 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 赌博过程虽伴有欺诈行为 , 那也是为了诱骗他人参赌 , 其性质仍是赌博;但如果欺诈行为足以抑制赌博行为的输赢 , 使赌博不再具有偶然性 , 其在本质上就脱离了赌博范畴 。 本案刘某等人通过作弊工具控制发牌 , 完全掌握输赢走向 , 显然是以赌博为名的诈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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