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打伤他被判刑三年后他被拘 因邻居当年受轻微伤(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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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庙派出所

3月21日中午 , 紫牛新闻采访人员采访了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政治处陆迅警官 。 陆警官认为 , 程序违法和具体执行是两码事 , 程序违法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具体执行 , 因为该案援引的法律条款正确 。 负责办理袁长生和袁某打架一案的民警已被计2分 。 “这是我们的内部处理 , 计2分后 , 当年的评优评先就没有了 , 提拔任用也暂缓 。 他的过错在于 , 没有第一时间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执法 。 ”

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陈卫东律师认为 。 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 , 虽然在实体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 但是程序上是违法的 。 这也和我们国家长期以来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有一定的关系 。 也就是人们认为的合法 , 但是不合理 。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则认为 , 宿迁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到两点程序违法还是比较中肯的 。 袁长生难以理解的是既然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 怎么还要对他进行拘留?

警方的解释是 , “程序违法和具体执行是两码事 , 程序违法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具体执行” 。 这样的说法值得商榷 , 程序违法的情况还是比较复杂的 , 对于严重程序违法行为 , 一般应予撤销;对有些程序违法却无法弥补和完善的 , 但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 这一程序上的缺陷并不影响行政处罚正确性的 , 可以确认 。 总之 , 要根据行政违法行为中程序与实体的违法情况和关系 , 以及程序违法本身的严重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 认为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的观点是片面的 , 而无视程序违法 , 认为程序违法不影响具体执行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

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样的处罚要格外慎重 , 当地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能否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 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 , 不好简单地评价对与错 。 但是 , 这个事情除了上述已经确认的程序违法外 , 还有一处程序是有问题的 , 从袁长生的叙述看 , 派出所是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过来 , 根据当年的鉴定——袁某受了轻微伤 , 就做出处罚 , 这个也存在程序违法嫌疑 。 派出所应该对当年那起伤害案的事实进行调查 , 搞清楚袁长生在这起案件中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 , 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 , 有过错还是没过错等事实 , 不能仅仅根据袁某当时受轻微伤这个结果就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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