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自称“国务院批准”自创教材 三天造就“国学教授”( 七 )

从去年4月1号到12月31号 , 民政部、公安部联合 , 集中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 , 一大批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 。 但是在取缔过程中 , 执法人员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一处饶鹏飞:

按照现行生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民政部门的手段就是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取缔 , 取缔呢类似一种公告的性质 , 对责任人张乐群本人 , 法律没有规定能够对他进行处罚 , 这也是导致了非法组织的责任人其违法成本过低 , 而我们的执法成本又很高 。 所以这也是当前非法社会组织猖獗的其中一个原因 。

对非法组织的责任人缺乏相应处罚手段 , 条例赋予的强制手段有限导致执法受阻 , 非法组织更名改姓后就又可以“东山再起” , 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等……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民政执法部门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 , 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政部门执法权限的规定 。

进一步保障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的时候 , 有一些管用的、有用的执法手段 ,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 我期待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能够在充分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 , 能够尽快地推出制度创新 。 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 , 我也建议民政部门能够和其它的执法部门 , 比如说和公安部门进行通力合作 , 消除监管的孤岛现象 , 提升监管效能 。

除此之外 , 为了避免非法组织被取缔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 改头换面卷土重来 , 刘俊海称 , 有必要引入失信制裁机制 , 让非法组织的责任人一处违法 , 处处受限 。

市场有眼睛 , 法律有牙齿 。 除了传统的法律责任 , 我认为更有效的手段是信用制裁 。 应当采取双罚制 ,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 对非法社会组织要追究它的法律责任 。 另外要把非法社会组织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也引进失信制裁的机制 , 比方说把他列入失信惩戒的范围 , 不能乘坐高铁、飞机 , 不能申请国家的资金支持、相关的荣誉称号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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