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将持续严查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决不姑息( 三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第1款行为规定 , 机动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车辆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3项 , 给予罚款200元 , 记3分的处罚 。

除了对机动车处罚外 , 还规定了对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法行为-行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38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第39条、第42条、第43条行为规定 ,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 , 给予罚款5元的处罚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38条行为规定 , 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 给予罚款30元的处罚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61条行为规定 , 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2项 , 给予罚款5元的处罚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第61条行为规定 , 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 , 不靠路边行走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3项 , 给予罚款5元的处罚 。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行为规定 , 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4项 , 给予罚款5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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