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br> 港版上市“窗口指导”来了!9大问题公司IPO申请( 五 )

在港交所披露的案例中 , F公司控股股东、创始人、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X曾因蓄意避税接受调查被港交所认为不具备公司董事正常应有的必要诚信及操守 。 F公司的上市申请也因此被拒 。

在另一个案例中 , 香港一家从事地基工程的分包商N公司的创立者Y先生曾因贿赂罪入狱 , 虽然已事隔20多年 , 但是联交所认为Y先生为了N公司而提供回佣的罪行对其品德及诚信造成恶劣的影响 。 N公司的上市申请因此被拒 。

6.业务是否可持续

如果申请人在业务纪录期的绝大部分收入都来自其控股股东经营的另一项业务 。

申请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的业务之间的分隔不符合行业惯例 , 与控股股东的安排没有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 与独立客户的安排能否产生相近的销售额亦不确定 , 这种情况下 , 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也会遭到拒绝 。

在港交所披露的案例中 , E公司(i)向中国的网上约车服务供货商出租汽车;及(ii)帮助汽车买家申请车牌及汽车贷款 。 E公司于业务纪录期超过90%溢利来自代理服务 , 而这些代理服务主要提供予E公司控股股东所经营的代理公司的客户 。

于业务纪录期 , 代理服务业务均依赖关连商铺的雇员去招揽客户 。 若扣除代理服务业务 , E公司于业务纪录期的业绩将呈净亏损 。 此外 , 代理服务通常是汽车代理所提供的配套服务 , 少见由个别实体提供 。

港交所认为 , E公司代理服务的业务分隔并不合行业惯例 , 而且按E公司与独立代理公司所订立的合作协议 , 其与关连商铺的安排也非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

港交所对E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性存疑 , 认为E公司不适合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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