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杭州3月26日消息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公开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一案 , 对被告人鲁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鲁炜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 鲁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 不上诉 。

经审理查明 , 2002年至2017年 , 被告人鲁炜利用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 , 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 , 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管理、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 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 , 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鲁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 数额特别巨大 , 应依法惩处 。 鉴于鲁炜到案后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 , 积极退赃 , 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 , 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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