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救护车不施救”( 二 )

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本分 , 同时《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指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 , 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 但这并不意味着 , 救护车每经过一个需要急救的地点 , 就应无条件实施救治 。 恰恰相反 , 其应遵循最基本的操作流程与技术规范 , 如此才能实现科学、规范与有效救治 。

无论是合理性质疑 , 还是非理性怀疑 , 都必须以“急救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 此次事件中 , 该救护车正承担急救任务 , 且这种任务受时间限制而不能中断或者调整 。 同时 , 让充当运血任务的工作人员去开展车祸伤害救治 , 可能反而会耽误救急的最佳时机 , 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 况且 , 救护车驾驶员已帮忙拨打“120”并说明情况 。 因此 , 无论从情感上、道义上还是规范上 , 涉事救护车工作人员的行为都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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