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国学班”替代义务教育

日前 ,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 《通知》明确规定 , 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 , 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见3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教育部门出此通知 , 有一定的现实背景 。 近些年 , 各种“国学班”“读经班”“书院”“私塾”遍地开花 , 不少家长对此趋之如骛 , 如某歌手送女儿就读“华夏学宫”事件就闹得沸沸扬扬 。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 ,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 适应教育教学需要 。 也就是说 , 父母或者监护人有义务确保其子女到符合条件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 违反者 ,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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