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跳槽违约频发 无法赔偿成为老赖( 九 )

郑宁认为 , 根据目前涉及网络主播的判决和裁定分析 , 虽然法院对于两者之间关系认定的结果并不统一 , 但基本上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及人身依附关系认定标准进行 , 即强调用人单位是否有管理指挥权 , 工资的取得方式、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因素 。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 法院倾向于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或平台之间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

在王艳辉看来 , 想要推出一个成功的网络主播 , 需要主播个人、经纪公司和平台相互配合 。 经纪公司需要给予主播相应的资源和培训 , 平台需要给予主播相应的技术支持以及流量支持 , 主播通过个人的作品为经纪公司和平台创造流量及利润 , 因此三者是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关系 。

“在合约签订后 , 三方均应履行自身义务 , 经纪公司和平台应尽可能地为主播提供更好的平台和资源 , 而主播也应利用资源为自身和平台创收 , 三方共同努力达到共赢的效果 。 如果合同目的能够完全实现 , 违约情形就会减少 。 ”王艳辉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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