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方依法认定一“外卖小哥”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二 )

检察官分析认为 , 王某因头部曾做过手术 , 在案件中属于特殊体质 , 头部连续多次受到殴打 , 损害后果难以预料 , 自感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 , 即拿起随身能抓到的厨房菜刀作为自卫工具 , 以增强防卫能力 。 当李某抓住王某的手并停止侵害行为后 , 王某也即刻停手 , 其使用刀具的整个过程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的主观动机明显 。 双方实力相差悬殊 , 王某借助随手获得的刀具 , 在手段强度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防卫措施造成对方轻伤二级 ,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 客观上也未造成重大损害 , 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 。

该院检委会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 , 并参考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案 , 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采访人员 林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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