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游途中猝死 同游者应否担责?
郊游途中猝死 , 同游者应否担责
前不久 , 王某和李某等几个老友商定周末到郊区游玩 。 郊游当天 , 李某在午餐时自主喝了大量白酒 。 饭后同其他老友一起爬山、泡温泉 。 15时许 , 李某突然栽倒在水中 , 同去的好友迅速将他扶起 , 并由王某驾车将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 。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酒后猝死 。 在此期间 , 王某和其他同游者自愿给付其亲属慰问金3万元 。 事后 , 李某之妻诉至法院 , 要求王某等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自助游以其绿色、自由、经济等特点而成为“驴友”们的首选 。 眼下正值阳春时节 , 又到了一年中最好的旅游季节 。 但活动中所发生的纠纷也往往令人猝不及防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这里的“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 , 如体育比赛、演唱会、庙会等活动 。 而自助出游 , 完全是朋友、家人或者是“驴友”自发进行的一种自娱自乐的活动 。 这种活动虽然不属于“群众性活动” , 但也应遵从一定的社会秩序 , 受到法律规范 。 一般来说 , 民间自发活动的参加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 , 即风险自担 。 同时依据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 , 组织者作为团队“领导”应当对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 , 负有保障被组织者安全的义务 。 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组织者的具体责任 , 除非其有明显的过错 。 本案中 , 李某等人的行为系参与者共同商定的自发性出游活动 , 王某等被告在事发后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施救 , 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和自身条件 , 故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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