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违建强制拆除等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五 )
违建当事人或被依法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条例》第六章为法律责任 , 规定了多项罚则 。 包括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 , 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 。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 ,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
《条例》规定 , 对违建的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 , 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 , 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 , 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 , 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将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此外 , 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理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 执法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 , 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院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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