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大流闯红灯”致车上工友死亡,司机获刑10月缓刑1年( 二 )

经鉴定 , 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而当时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高于81千米/小时、低于92.6千米/小时 。 经认定 , 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

郭某称 , 当天开着电动三轮车带着工地上的工友韩某去买菜 , 在通过十字路口时未遵守交通指示灯 , 看到其他自行车通过路口便也跟着通过路口 , 在通行中与一小汽车相撞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 , 致一人死亡 , 且负事故主要责任 , 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鉴于郭某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 , 故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缓刑一年 。

【编辑: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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