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前须着重关注的领事常识(领事服务)( 八 )

2、未成年人出国可能涉及的领事认证 。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领事认证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领事认证 , 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 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 ”第31条规定:“ 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 , 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 , 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 , 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 ”《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 , 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 , 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 ”

由此并结合实际情况 , 如未成年人出国需要使用上述公证文书 , 且该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领事认证的 , 应当在出国前依照法定程序办妥中国外交部领事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的领事认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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