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实行补贴(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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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稿》提出 , 对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限制;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除外) 。 在本市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 , 无需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 。

根据《意见稿》 , 符合规定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创办补贴 。 其中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有产权或租赁物业举办 , 场地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及以上300平方米以内(不含300平方米) , 年服务量达到1800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15万元的创办补贴;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年服务量达到2500人次的 , 分两年拨付总额20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 。 创办补贴每年不超过50家 , 由市民政局委托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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