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借给同学3万到倒欠320万 男子经历三年“借贷噩梦”( 四 )
“有别人借给他的,他转给我叫我帮他还。时间太长了,我找别人都找不到了,好不容易找到一个人,他给了我一个转账记录,用银行卡转给了他,大概有11万元。”李先生告诉紫牛新闻采访人员,他都气死了,自己家人有病要治袁却不还钱。李先生称,他也搞不清楚到底借给袁多少钱,袁又还了多少钱,反正后来算下来,就说条子先这么写,毕竟这么大金额,他也扛不住。“以后能还多少就多少,实在还不了再说。”李先生称,自己并没有威胁过袁先生,也从来没有带人去过。
而袁先生告诉紫牛新闻采访人员,他从来没有收到过李先生借给他的现金,两人之间的借还持续了两三年,从来没有记过账,只听李先生说欠多少、该还多少,他就照办,也是一笔糊涂账。
律师分析
从借给同学3万到倒欠320万 男子经历三年“借贷噩梦”.www.jiangsulong.com//本文由热心网友[kaolpin] 投稿。
按有记录的往来资金,本息应早已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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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认为,从该案例来看,首先是要明确袁先生和李先生之间借款本金数额,由于借款时间跨度长,往来账目比较混乱,目前仅就袁先生提供的跟李先生的资金流水来看,袁先生三年间共向李先生借款约1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一般不得超过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已经按该区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不能再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借款人还没有支付利息的,则对于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则属于绝对无效。从袁先生的还款记录来看,袁先生实际还款300多万元,如果按照本金115万元计算,袁先生所还款项已经远远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最高限额,也就是说本息早已付清。
其次,《民法总则》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袁先生能够证明那320万欠条是其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写,欠条上载明的欠款事实根本不存在,那么袁先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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