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依法对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七 )

“该案在行为性质认定时需要注意:盛春平对防卫行为方式的选择是合理且必要的 。 一是案发时双方人员力量对比悬殊 , 盛春平不借助防卫工具无法实现防卫目的;二是案发时的环境封闭隔绝 , 盛春平在慌乱和惊恐的环境下 , 身心处于应激状态 , 要求其对防卫手段的选择和对防卫程度的把控作出一个精准的判断 , 既不客观又不合理;三是双方对峙时 , 盛春平是先躲避 , 再拿出水果刀警告 , 且是边向门口退却边持刀警告 , 并无蓄意主动加害的故意和行为;四是盛春平并非刻意选择工具 , 所持的是日常使用的折叠水果刀;五是防卫中仅刺中其中一名非法侵害人 , 未实施进一步的侵害行为 , 之后放弃行李仓促间逃脱现场 , 足以反映出其防卫目的 。 ”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一部主任张洪阁在接受采访时说 。

张洪阁表示 , 案发后成某被送往医院 , 经救治后伤情稳定 , 生命体征平稳 。 出院后 , 医院建议其到当地医院进一步康复治疗 , 注意休息 , 避免情绪激动 , 预防感染 , 注意康复锻炼 。 但成某和传销人员未遵医嘱进入当地医院进一步康复治疗 , 存在怠于送医、疏于照看等情况 , 导致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 , 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可见 , 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 , 并不能以最终结果作为判断评价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唯一因素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