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违法遭罚30万 驻点销售保险( 五 )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撤销任职资格 。

以下为处罚原文: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被处罚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白洋)

当事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黑龙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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