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非法采砂获利445万余元 20名被告人领刑( 二 )

社会

号”采砂船在长江水域14号临湘江南段谷花渡口处 , 与明知系非法采砂的购买或转运江砂的运输船船主或管理者达成合意后 , 利用运输船的现场配合 , 采取将江砂采起后直接打到运输船上的方式 , 多次进行非法采砂作业 , 共计采砂136882吨 , 价值445万余元 。

该院判决认为 , 古某升、王某余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 擅自进入禁采的长江水域范围采砂 ,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罪名成立 。 被告人古某升、王某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王某余等12人能主动投案 , 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 属自首 , 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古某升等7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 属坦白 , 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 根据古某升、王某余等20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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