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足浴店只有包厢没有大厅 还设最低消费( 二 )

涉嫌侵犯消费者

选择权和知情权

市消保委调解员朱佳斌认为,李女士前往消费的足浴店只有包厢,商家对包厢设定了最低消费,且在服务开始后才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别无选择。这种做法没有给予消费者选择权,涉嫌变相强制性消费,并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多收的费用。如果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此类投诉,查实情况后将责令商家整改。如拒不执行,会根据规定予以处罚。

实际上,对于外出消费时店方设立包厢最低消费是否合理,这一争论由来已久。朱佳斌认为,如果店方的服务区域分为大厅和包厢,那么由于包厢环境相对更好一些,在商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情况下,收费高于大厅并无不妥。但是,在没有给予消费者充分选择权的情况下,以设定“最低消费”来变相迫使消费者提高消费金额、增加消费内容便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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