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这些事,请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 )

2、将《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解析:申报烈士、烈士抚恤、以及遗留家属等等相关问题 , 以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啦!

3、将《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第十七条中的“民政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 。

解析:关于军用供水站的一些事 , 以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