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过期药品 还需各方努力( 八 )

2011年修订并公布施行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明确了医疗机构里的药物性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活动 。 但对于居民家庭里产生的过期药品等危险废物 , 尚欠缺明确的管理办法 。

专家指出 ,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定性为“劣药” , 并禁止生产和销售劣药 , 而对过期药品的处理行为却没有说明 , 对处理过期药品的责任主体也没有规定 。

湖南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处处长侯茂虎表示 , 过期药品从居民手中或其他渠道流入医院、诊所和药店等违法行为 , 相关部门可以监管打击 , 但如果老百姓只是自行丢弃 , 就已超出其管辖范围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管理站有关负责人认为 , 如果混杂在生活垃圾中 , 以目前的处理方式而言 , 并不能做到完全的无害化处理 , “正确处置家庭过期药品 , 需要同垃圾分类协同推进 。 把过期药品回收做好 , 还需要各方一起努力”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