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过期药品回收:需明确责任主体和统一流程( 八 )

采访人员走访发现 , 很多人对过期药的危害认识不足 , 缺乏主动回收的意识 。 目前 , 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过期药品处理的地方性规定 , 但是仅停留在“办法”和“意见”层面 。 过期药回收不属于法定职责 , 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和统一流程 。

2011年修订并公布施行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明确了医疗机构里的药物性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活动 。 但对于居民家庭里产生的过期药品等危险废物 , 尚欠缺明确的管理办法 。

专家指出 ,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定性为“劣药” , 并禁止生产和销售劣药 , 而对过期药品的处理行为却没有说明 , 对处理过期药品的责任主体也没有规定 。

湖南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处处长侯茂虎表示 , 过期药品从居民手中或其他渠道流入医院、诊所和药店等违法行为 , 相关部门可以监管打击 , 但如果老百姓只是自行丢弃 , 就已超出其管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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