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取个人资料推销产品 香港一保险代理被罚8000港元( 二 )

3日 , 该名保险代理人于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2项《私隐条例》罪名成立 , 包括违反《私隐条例》第35C条 , 在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前 , 没有采取指明行动通知资料当事人及取得其同意;违反《私隐条例》第35F条 , 在首次使用他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时 , 没有告知对方有权要求被告在不向其收费的情况下 , 停止使用他的个人资料 。 该保险代理人承认上述2项控罪 , 共被判罚款8000元 。

社会

私隐专员黄继儿表示:“资料使用者应以尊重、互惠和公平的数据道德价值 , 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 , 以符合客户的期望及相关法例和监管的要求 , 达到双赢 。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