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强拉票贿选一审获刑12年( 二 )


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强拉票贿选一审获刑12年

----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强拉票贿选一审获刑12年//----[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刘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破坏选举罪 , 应依法数罪并罚 。 鉴于刘强到案后 , 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 , 积极退赃 , 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 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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